1."决定任命"“批准任命”有何区别?“决定免去”与“免去”有何区别?

2.的职权包括那些?

中央最新任免河南公示_中央最新任免

第 1 条 本法依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及国家安全会议组织法第八条制定之。 第 2 条 国家安全局隶属于国家安全会议,综理国家安全情报工作及特种勤务之策划与执行;并对国防部军事情报局、电讯发展室、宪兵司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内政部警政署、法务部调查局等机关所主管之有关国家安全情报事项,负统合指导、协调、支援之责。 前项有关国家安全情报工作之统合指导、协调、支援事项之规定及其相关运作之办法,由国家安全局另定之。 第 3 条 国家安全局设左列各单位掌理有关事项: 一第一处:掌理国际情报工作有关事项。 二第二处:掌理大陆地区情报工作有关事项。 三第三处:掌理台湾地区安全情报工作有关事项。 四第四处:掌理国家战略情报研析有关事项。 五第五处:掌理科技情报与电讯安全工作有关事项。 六第六处:掌理密码及其装备之管制、研制有关事项。 七资讯室:掌理资讯作业之规划、执行与资料库之建立、管理等有关事项。 八秘书室:掌理施政计划及施政工作之管制、考核与工作报告汇编、一般性综合业务、公共关系、印信典守、文书处理、档案管理、资料编译及印制等有关事项。 九总务室:掌理庶务、出纳、警卫、医疗保健及不属于各处室之有关 事项。 第 4 条 国家安全局置局长一人,特任或上将,综理局务;副局长三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或中将,其中一人得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处理局务。 第 5 条 国家安全局置主任秘书长一人,特派员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或中将;处长六人,主任三人,站长八人,执行长一人,参事六人,职务均邱简任第十二职等或少将;研究委员十四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或少将;副处长十四人,副主任三人,督察四人,专门委员十三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或少将、上校;组长七十一年至八十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其中九人由研究委员兼任;主任教官一人,研析员六十三人,队长一人,所长一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副组长三十一人至三十四人,教官十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中校;科长三十四人至三十九人,台长二人至三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九职等或中校;编审一百零五人至二百三十二人,小组长二十七人至三十九人,医官二人,研译员五十八人至六十七人,职务均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九职等或中校,其中编审六十二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组 (科) 员四百六十七人至五百八十六人,司药二人,检验员一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中尉,其中组 (科) 员三百三十人至三百九十六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或少校、上尉;护士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办事员八十七人至一百十七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四职等或少尉;作业员四十二人至六十人,书记四十人至五十五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并得酌用雇员。 第 6 条 国家安全局设人事处,置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少将;副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或少将、上校;依法办理人事管理及训练规划等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7 条 国家安全局设会计处,置会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少将;副会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或少将、上校;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等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8 条 国家安全局设政风处,置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副处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业务。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9 条 国家安全局设置电讯科技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副局长兼任;副主任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少将;掌理电讯科技情报有关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0 条 国家安全局设训练中心,置主任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或少将;副主任二人,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一职等或少将,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或上校,掌理干部训练有关事项。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1 条 国家安全局设特种勤务指挥中心,置指挥官一人,由局长兼任;副指挥官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至第十四职等或中将;协同有关机关掌理总统、副总统与其家属及卸任总统、副总统与特定人士之安全维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前项安全维护之指挥权责、编组、值勤用枪时机、必要之查验、管制作为及其相关事项之办法,由国家安全局另定之。 第 12 条 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之文职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 13 条 国家安全局为处理特定业务,得设各种委员会,由局长指定之人员组成,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法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 14 条 国家安全局为应工作需要,得依聘用人员聘用条例之规定,聘用顾问十人、设计委员二十人。 第 15 条 国家安全局人员之进用,依各该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基于情报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并得请由考试院办理情报工作专业人员考试,其考试办法由考试院定之。 前项考试及格人员,以任用于安全保防职系职务为限。 第 16 条 国家安全局为应工作需要,得委讬国内外学者、专家、学术研究机构等,从事相关研究工作。 第 17 条 国家安全局为统合协调国家安全情报工作,得召开国家安全情报协调会报,由国家安全局局长担任主席,各有关情报治安机关首长出席,必要时得邀请其他有关机关人员列席。 第 18 条 国家安全局为统筹全国密码管制政策及研发等有关事项,并指导、协调、联系与密码保密有关业务之施行,得召开中央密码管制协调会报,由国家安全局局长担任主席,各有关机关业务主管出席,必要时得邀请其他有关机关人员列席。 第 19 条 国家安全局为情报工作所需之掩护,得协商有关机关行之;秘密工作人员遭遇危难时,得准许其本人与家属入境居留。 对情报资料及其来源应保持隐密,非经国家安全局授权不得公开。 第 20 条 国家安全局之部分预算得列为机密,应受立法院秘密审查;其预算编列、执行及决算审查,由有关机关以机密方式处理之。 为维护国家安全之需要,有紧急调度资金之必要时,国家安全局得经国家安全会议决议、行政院同意后,动用行政院预备金。 前项情事,国家安全局应于一个月内向立法院详细报告紧急调度预备金之原因及用途。立法院不同意时,应立即归垫并为必要之处置。 第 21 条 国家安全局于本法施行前已遴用之现任文职人,员除已取得法定任用资格者外,由考试院办理考试,以定其资格。未经考试及格者,得继续留任相当职务至其离职为止。 第 22 条 国家安全局处务规程,由国家安全局定之。 第 23 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决定任命"“批准任命”有何区别?“决定免去”与“免去”有何区别?

大学校长均由中央直接任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部门(单位)直属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部属高校",是指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直属管理一批高等院校,目的是在探索改革上先走一步。

的职权包括那些?

1、意义不同:“决定任命”、“决定免去”实质是一个决定与决策,可能还没有实际落实与执行;“批准任命”是指对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作出的任命事项予以许可与同意。“免去”实质是一种行为,也就是执行某项事务。?

2、表决方式不同:决定任免的表决方式,法律没有规定,可以用投票表决的方式,也可以用其他表决方式(如电子表决器),为了让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达意愿,最好不用举手表决的方式。任免: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定提名人的提请,任命有关人员担任某-职务或者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职务。

3、对象不同:任免和批准任免的区别在于:任免是人大常委会根据提名人的提请,对被提名人表示同意或反对;批准任免则是在下级国家权力机关已同意任免的情况下,由上一级人大常委会进行认可。

扩展资料:

决定任命、批准任命和罢免都是对某项职务的安排,罢免就是罢免职务。是以提出罢免案的形式免去有关人员所担任的国家机关领导职务。

撤职,撤职即撤销职务。是解除由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和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人员的职务。是对有违法违纪或严重错误行为的国家机关人员处置方式。?

免职,免职即免去职务。是人大常委会对由它任命和决定任命的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去职的方式。?

百度百科——决定任免

百度百科——罢免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常委会是的常设机构,是日常事务处理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的职权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常委会的职权有: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人事任免权、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授予的其他职权。

的职权有: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监督权、提出议案权和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二条 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的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闭会期间,对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院长的提请,任免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器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二十一)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