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改委:继续推动景区门票降价,重点治理“高定价大折扣”

2.旅游法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多长时间公布

3.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是怎么制定的?

景区门票定价机制_景区门票定价依据文件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购物、等要素的价格。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第四条 旅游价格实行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依托国家自然、文化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指导价;非依托国家自然和文化并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经营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实行市场调节价。

旅游景区景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客运服务价格和导游解说服务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指导价。

(三)旅游饭店客房价格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指导价。

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五条 实行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依据旅游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品牌价值、游览观赏价值、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并可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可以对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指导价,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听取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家及有关方面的意见。重要的旅游价格制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

指导价制定或者调整后,应当至少于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指导价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保持合理比价。

依托国家自然、文化兴建的主题公园、生态文化旅游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历史文化古迹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及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

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属投资建设的,应当逐步实行免费开放。投资的城市休闲公园,实行免费开放。第七条 实行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经营者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需要分设淡、旺季门票价格的,应当报经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实行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景点经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联票,供游客自由选择。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单票价格之和。

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第八条 省人民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景点逐步推广使用电子门禁系统。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门票印制、管票、售票、验票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旅游景区景点经营价格行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规定。第九条 消费者协会、经营者、行业协会等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旅游景区景点门票价格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省人民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决定不予调整的,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可以调整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调整并公布。第十条 主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指导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旅游饭店等级、区位环境及旅游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

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依据指导价制定具体的客房价格,并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网站或者指定的媒体公布其备案价格,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制定。

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自觉维护旅游价格正常秩序。

发改委:继续推动景区门票降价,重点治理“高定价大折扣”

景区物价高不构成违反价格法。

物价局定价标准为:

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

物价就是物品的价格,而生产价格是由部门平均生产成本加上社会平均利润构成的价格。生产价格就是价值的转化形态。

定价是市场营销学里面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主要研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制定和变更的策略,以求得营销效果和收益的最佳。

定价方法如下:

1、成本导向定价法;

2、需求价格弹性;

3、竞争导向定价法;

4、需求导向定价法;

5、撇脂定价;

6、渗透定价;

7、价格折扣和折让;

8、密封投标定价法;

9、认知价值定价法。

综上所述,只要经营者没有以上这些不正当的价格行为,那么景区内食物和水的高价,在一般情况下不构成违反价格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三条

利用公共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定价或者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一百零六条

景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

旅游法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多长时间公布

8月11日,发改委发布关于持续推进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通知称,将继续推动景区门票降价,要求各地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景区规模等级差异,区分景区不同经营管理模式,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分类施策推动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归合理区间,降低偏高的门票价格水平,推行收支信息公开。

通知强调,今年下调景区门票价格应考虑肺炎疫情影响,结合当地实际,坚持远近结合,既要有利于推动旅游业发展,又能保障景区正常运转。

此外,通知还表示,将着力规范景区价格行为。从降低旅游者全程费用的角度,加强对景区内垄断性较强的交通车、缆车、游船等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定价或指导价的,要合理界定成本构成,在成本监审或调查基础上,降低偏高价格。重点治理“高定价大折扣”现象,降低虚高票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持续推进

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20〕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近年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各地积极开展工作,基本完成了辖区内所有实行定价管理的5A、4A级景区门票成本监审或调查、价格评估工作,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得到完善,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不断降低。为进一步增强居民消费意愿,释放旅游消费需求,促进旅游综合消费能级提升,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同时落实好《指导意见》中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20年重点工作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工作

(一)继续推动景区门票降价。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各地继续开展重点国有景区门票成本监审或调查、价格评估调整工作,综合考虑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景区规模等级差异,区分景区不同经营管理模式,创新价格管理方式,分类施策推动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回归合理区间,降低偏高的门票价格水平,推行收支信息公开。今年下调景区门票价格应考虑肺炎疫情影响,结合当地实际,坚持远近结合,既要有利于推动旅游业发展,又能保障景区正常运转。

(二)不断完善门票价格形成机制。2020年,以前期降价不到位和3A级及以下国有景区为重点,原则上实现辖区内所有实行定价管理景区门票成本监审或调查、价格评估调整全覆盖,并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为开展新一轮工作做好准备。

(三)着力规范景区价格行为。从降低旅游者全程费用的角度,加强对景区内垄断性较强的交通车、缆车、游船等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定价或指导价的,要合理界定成本构成,在成本监审或调查基础上,降低偏高价格。重点治理“高定价大折扣”现象,降低虚高票价。

(四)切实落实门票价格减免政策。实行定价管理的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宗教人士等,应按规定切实提供门票减免等优待。红色旅游景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按规定对学生等群体参观予以优惠。

(五)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各地在开展工作时要注重政策宣传解读,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好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新手段,做好节日等重要节点期间的舆情引导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各地要统筹指导做好景区疫情防控和有序开放工作,建立完善预约制度,引导游客间隔入园、错峰旅游。实施临时性优惠政策前要做好评估,防止客流量超限。

二、工作要求

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完善景区门票价格机制对提升旅游消费质量水平、激发旅游消费潜力、带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综合评估近年来工作成效,明确下一步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做好细化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2020年如期实现《指导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

各地要实时动态掌握辖区内景区门票监审调查评估结果、配套服务降价、门票减免政策等相关信息,做好信息更新、审核,及时上报。认真总结近三年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上旬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7月27日

旅游景区门票价格是怎么制定的?

旅游法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四条 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对自然和文物等人文进行旅游利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并考虑军事设施保护的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和旅游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中国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制定的基本原则和要素

⑴游览参观点的评定价值。

价值是价格的基础,是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内在决定的根本因素,因此,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要根据价值等级实行分等定价,使价值高的景点门票价格与价值低的景点门票价格拉开距离,使得到优化配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值可结合上述评定标准确定,也可单独划分价值评定标准。如北京市将游览参观点价值划分为历史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科研价值、生态价值、舒适满意度价值、市场价值等六个方面。

⑵价格要考虑居民消费水平和心理承受能力,有利于增加社会效益。对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纪念馆、博物馆和展览馆等门票价格应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核定。同时,对学生、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要实行优惠票价。

⑶价格要促进的保护与利用,有利于可持续发展。主要是对保护性开放的重要文物古迹、大型博物馆、重要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门票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景点保护和适度开放的原则核定。

⑷价格要合理补偿大环境建设价值。我国旅游业开发与发展属于主导型的模式,这一模式下,需要进行大量投资来改善旅游交通、电力、通讯条件,加强旅游和环境的保护,因此,景区门票价格构成中可适当包含投资回报构成。比如,我国一些大景区门票价格中有的含有保护费、宣传促销费、机场建设费等。

⑸游览参观点开发和管理成本。补偿游览参观点开发和管理成本是维持游览参观点正常运行的保障。游览参观点开发和管理成本由以下项目构成:

①人工成本。包括职工工资、费、社会保障费。职工工资包含基础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按单位实发数计算。社会保障费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等。其规定是分别按单位工资总额的20%、6%、10%、2%提取。

②公用管理成本。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修缮费、会议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等。

③专项开发建设成本。由公用设施建设、景区建设费用、公路建设费、综合费用、防火费用、保护费以及自然景区的拆迁安置费组成。专项开发建设费,要按不同投资类型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分摊后计入成本。分摊年限为电器设备5年,汽车8年,房屋装修、维修3-5年,公路10年。

④其他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宣传促销费、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等。(